武汉律师耿学军
耿学军
手机: 13971190218
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八不要”:不要总做无罪辩护……

作者: 日期:2021-06-10 14:21:11

即使是律师,你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时,你要为当事人的利益去辩护,你也要服从判决,你也要服从司法的权威。不能因为你是一个辩护人或者代理人,你就任意说,就说这个司法判决有问题,但如果是真的有问题就不说了,如果没有问题,你只是为了给当事人一个交代,会引发很多问题。

 

1、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在很多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是理想的。 有一个案件经过公安部门,经过法院,如果无罪,怎么才能推进它? 公安部门的人不是不懂法律的人,对吧? 所以不要为无罪辩护。

有些无罪辩护是我们自己的想法成了问题。 比如,意识常态喜欢这样的辩论,因为我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利益,不构成侵犯罪,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任何罪。 这个逻辑关系不对啊! 不当利益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对立关系!

 

2、不要离开构成要件归纳案件事实

为什么我特别提到这一点,一位律师写的辩护语我想他是按照通常的用语总结这个事实的。 不考虑这个事实的对立构成要件是什么? 这个事实符号不符合这个构成要求。 比如,有人起诉这件事,受贿,滥用职权,但我的行为只是收费,收费,我收费,为什么会犯罪?

你白白支付费用,这个总结方法不合适。 这样总结,我什么行为都可以无罪。 你们相信我。

 

3、不要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

很多律师太相信被告人的辩解了,如果这不好,被告人的立场就决定了他通常不能把对他不利的事情告诉你。 学习法律的人必须知道没有证据就不要相信。 我养成的习惯是,当我的亲戚朋友告诉我刑事案件的时候,我绝对不相信一切。 这是习惯。
这取决于他的立场。 比如说自己被刑事强迫了,其实他还不错。 你直接说他是被刑事强迫的,这没有任何证据。 我们处理案件时,经常说被告怎么样,但实际上不能充分相信被告的话。 否则,我们会冒险的。 这个时候,你可以问被告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你说的话。 另外,代理受害者时,也不要完全相信受害者说的话。

 

4、不要对司法人员做有错推定

有些律师习惯把无罪推定挂在脸上,我发现说出公检法的有罪推定是矛盾的。 你既然对被告人作了无罪推定,就可以对其他诉讼参加者作无罪推定,对吧?

反过来说,公安人员也不要对律师作错误的估计。 请对被告人执行无罪推定。 对那个律师,也不要对任何一方做出错误的推断。 因为这样的错误估计会让你忽略一些问题。

 

5、不要给司法机关添麻烦

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时,你有目的。 你不是给司法机关添麻烦,而是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目的健忘症,做了一件事,忘记了自己的目的。虽然是去了别的目的,但另一个目的其实不是他的目的。 举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一个例子,有修理桥梁的部队。 修桥的目的是过去打败敌人。 桥快修好了。 我发现过去打不过敌人。 相反,敌人是来杀自己的。 所以下令炸毁这座桥。 而且这个人说我很容易修好了桥,没想到你又炸了我。 但不炸毁别人,我就打你。

 

6、不要用大话空话原则性的话去辩护

换句话说,你的辩护必须提出具体观点的具体意见。 看着辩护的话,律师说,这种行为如果被定罪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破坏。 如果有罪这句话有什么意思,那样法官也可以反过来说。 如果这个罪名决定了,就违反刑法的低调,社会危害性少啊。

这个罪一经确定就违反了犯罪的法定原则。 这话没意思,当你这么说的时候,起诉者完全可以这么说。 你完全没有提出具体的意见,所以最大的是在法庭上渲染气氛,让当事人的家人听听。 这个我也能理解。 但不是一切都是这个故事。 那被告人的亲属希望你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声音能压倒一切,但你知道声音能压倒一切吗? 空话能压倒一切吗?

 

7、不要只是找法律司法解释的根据,也要善于说理

对检察官法官说的是,你也不能因为人家律师说的是讲道理的学说而否定。 有些法官很快就会说你的。 这只是学说,我不采用。 你采用的不是学说吗? 当你说这是秘密偷东西的时候,当我偷东西的时候,你实际上采用了一种学说。 你不介入学说不介入理论就不能直接根据法条被定罪。 不可能。 任何法条都取决于说明。 不介入学说怎么能决定呢?

 

8、不要在辩护没有成功的时候说对司法不利的话

从刑事诉讼来说,每个国家辩护的成功都是少数,特别是有罪无罪的情况在每个国家都不多见,越是我们国家越低。 关于量刑,我不能说,日本的量刑是具体的,律师检察官联系量刑5年后辩论4年。 那样做就会成功。

我发现现在有个律师,特别是外面有点坏的律师,有人想问他辩护是否成功,别人不来接的案子他来接,有人辩护是否成功,如果无罪我就不求你了。 那个律师说我会为你无罪辩护。 为什么辩护会成功,那为什么辩护会成功? 然后被定罪,告诉当事人这是为了什么。 这不好。 这其实是律师检察官的法官法学教授其实是法律共同体,我认为基本理论的基本宗旨就是这样。

 


随便看看